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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公司——企业风险管理模式的选择

2017/07/31

Author:管理员

        提到自保公司,不少人会联想到百慕大、开曼群岛这些国际离岸自保中心,可能还会有“避税工具”“洗钱”“资本外逃”等不良印象深。无可否认,自保公司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过这种现象,但时过境迁,自保公司的意义已开始有了新的变化,自保公司的建立可以说是一种风险管理理念渗透于跨国企业集团的飞越,或者是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的象征。

   一、自保公司的发展

   究竟何为自保公司?著名的国际自保专家Tillinghast Towers Perrin 对自保公司的定义:“一个最初目的为承保其股份所有者风险的保险公司”。Tony Dowding在 《自保公司的全球发展报告》一书中的定义:“一个由被保险人进行相关指示并且进行承保、理赔管理政策和投资等一系列操作的保险公司”。全球最大的自保中心百慕大当局对于自保公司的定义:“一个直接承保或再保险其母公司或下设机构风险的附属保险公司。”虽然这些官方或者专家的定义角度立场不同,但可以综合获得自保公司的重要特征:自保公司是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需要而建立的,其虽有独立的经理人,但在承保和理赔政策上受到母公司的一定影响。

   对于自保公司的界定,另一个较大的争议就是可否承保第三方业务。举例来说,百慕大、开曼群岛、格恩西岛等自保中心都可承保第三方的业务,而在都柏林和新加坡则被禁止。这种定义与各个自保公司所在地监管当局设定的目标有关。百慕大只是一个挂牌中心,目的是得到资金的流通,因而设立自保的条件非常自由,同时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都柏林为了创造就业机会,对公司业务操作要求较高,监管也更加严格,监管当局对于第三方的业务限定也有道理,若承保其他业务超过一定比例,自保公司就偏向于商业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则更多地被作为一种盈利手段,偏离了其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意义。

   自保既然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缘何在很多情况下,自保公司总以“避税工具”身份出现?正如海上保险曾一度发展为冒险赌博一样,自保公司,尤其是离岸自保公司同样有着一段曲折的历史。最早的自保公司是20世纪20年代由著名的跨国工业集团公司Norsk Hydro在挪威创建的。自保公司经历了从最初的在岸公司到20世纪50年代的离岸公司。为了逃避高税收和本国政府的严格监管以及设立在岸自保公司繁琐的官方程序,以百慕大,开曼为代表的离岸自保中心从上个世纪中叶开始兴起。税收优惠、降低保险成本和缺乏约束的准备金提存模式,都是促进自保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各国政府对于自保公司的规范控制以及对自保地区施加国际压力,离岸自保的优势开始消退。百慕大当局将于2016年撤销对税收的优惠政策;都柏林在2005年已经撤销了税率特别优惠政策;英国政府通过对于自保公司盈利资金返还比例限制措施,开始对自保公司征收所得税;欧盟已制定新的立法制度,那些组建目的只是为了避税的自保公司都将被关闭,或者重新调整公司目标使其具有新的现实意义。这些措施对于自保公司应当是一种进步,开始回归自保公司的真正功能。

   事实上,自保公司整体也可以成为工具来利用。例如英国宇航公司有两个自保公司,分别是在岸和离岸公司,各自针对两种不同的业务,通过自保公司的收益分红和准备金的建立,实现要达到的财务目的。这需要相当的难度,从而也是对公司综合实力的考验。这些工具的灵活应用,同样也是一种综合的管理技术的超越。

   二、自保公司的优势

   自保公司有很多类型,包括直接自保公司、再保险自保公司、集团自保公司、协会自保公司、租赁自保公司等,其中最简单的就是单一母公司设立的直接自保公司。

        自保公司具有其特有的优势。

   (一)承保优势

   1、特殊风险的承保以及特定风险的自主设计。自保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量身订做,建立

   准备金,通过再保险分保扩大承保范围和承保能力。例如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保险,而且保险费高昂。为了减少董事会成员面临的责任风险,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建立自保公司承保这种风险。

   2、分保的优势。首先,自保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风险,利用再保险具有低管理成本和费率较低的特点,以较小的成本扩大承保能力。传统的保险公司则会有较高的人员管理费用以及中间费用。其次,母公司可以通过自保公司加强与再保险公司的联系。自保公司对于再保险市场费率的变化非常敏感,母公司可以直接与再保险市场商议费率与承保能力,从而加强与再保险市场的联系,并且节省了保险中介费用。再次,再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巨灾风险承保理赔的经验,可以弥补自保公司的不足。

   (二)风险管理优势

   公司对于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可以直接反应到保费上。所谓事前防范胜于事后补偿。一般的保险公司,对于公司平时采取的防范措施费用不予承认,而自保公司不但予以承认,而且可以用免赔额和保费的形式,督促母公司以及附属部门做好风险防范。例如可以根据母公司各部门完成风险管理项目的情况做出费率和免赔额奖惩。同时,自保公司可以避免理赔时的道德风险,减少了承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博弈,从而创造双赢的结果。此外,自保公司还具有财务上的优势,包括税收优惠低,保险费用降低,投资保费收入收益,承保第三方业务盈利等等。

   总之,自保公司是将保险方式综合运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出现是风险管理的突破。首先从母公司、即被保险人的角度,从接受保险公司的格式化合同转化为主动建立自身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更加形象的说法是将风险管理部提升到一个自保公司,将风险管理人的地位从一个部门经理到公司经理,标志着大型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以及保险理念的成熟。从技术来说,自保公司要将各种风险工具综合利用来应对公司的风险,其中包括将财务技术和实务防范手段相结合,从而合理制定保费收取和保险金赔付的方式,采用费率优惠和免赔额调整的差别对待方式,激励母公司各部门完成风险管理项目的目标,针对母公司面临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自留额,采用多种再保险方式分保,最终达到风险管理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纵观自保公司的发展,由最初的承保实物性质的财产险和意外险发展到承保操作较为复杂的责任保险,从最初短期险种发展到长期复杂险种,经营险种的单一化转向对多险种的承保,而承保的目的也从避税、降低费用转变为创立一种真正针对复杂、难以承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模式。自保公司的魅力非但不会因为取消税收优惠而减弱,相反很有可能成为更多跨国集团风险管理模式选择的的一种趋势。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 徐涟漪;10008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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