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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士(中国)火灾保险赔案的相关思考

2016/09/12

Author:管理员

        2013年9月4日,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无锡新区工厂(下称“海力士中国”)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该赔案估损金额约9亿美元,为国内财产险市场单笔损失金额最大的赔案。本文全面梳理了案件承保情况,分析了赔案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认为此案在防范行业风险、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赔案基本情况
   

        海力士中国是SK海力士半导体(韩国)公司的子公司,是目前我国境内最大的半导体生产企业,其产量占世界内存芯片总产量的15%左右。9月4日,由于海力士中国的设备承建商在对接管道时,本应将保持正压的氮气吹入控制箱,但错将氢气接入管道,结果氢气喷出产生爆炸并引发火灾,造成部分车间、设备和原材料损失。事故发生后的约40天内,世界芯片总产量减少了约9%,芯片现货价格上涨了约40%。
   

        据了解,现代财险、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大地财险和乐爱金等5家产险公司共同承保了该项目的物质损失一切险及营业中断险,共保份额分别为50%、35%、5%、5%和5%,主承保人为现代财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7月31日24时止,总保费340万美元。5家共保公司分别通过合约分保、临时分保等方式,进行了相应的再保险安排,再保险人涉及境内14家直保公司、6家再保险公司和多家境外再保险接受人。


        事故发生后,5家共保公司积极组织开展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聘请了专业的公估公司和灾后施救公司参与赔案处理。同时,为加快案件处理决策,保证赔案处理过程的公开性,9家主要再保险人和5家共保公司共同组成理赔小组,由再保险人为共保公司决策提供专业建议。目前,共保公司和各再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第一次预付赔款共计3亿美元,赔案各项后续处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二、损失分布情况


        经统计,按估损金额9亿美元测算,海力士中国火灾赔案的损失分布情况如下:


        (一)5家共保公司情况
        

          5家共保公司的毛损失金额为9亿美元,向境内其他14家产险公司分出损失金额约3.68亿美元,向境内再保险公司分出损失金额约1.74亿美元,向境外再保险接受人分出损失金额约3.33亿美元。最终净自留损失金额约0.25亿美元,占总估损金额的2.8%。
   

         (二)参与再保险业务的境内14家产险公司情况
   

        境内其他14家产险公司从上述5家共保公司直接分入损失金额3.68亿美元,另外接受了从境外转分保的损失金额约0.72亿美元,毛损失金额共4.40亿美元。上述14家产险公司又分别通过再保险合约或临分安排分出了部分损失,其中向境内再保险公司分出损失金额约0.75亿美元,向境外再保险接受人分出损失金额约2.50亿美元。最终净自留损失金额约为1.15亿美元,占总估损金额的12.8%。
   

         (三)境内再保险公司情况
   

        6家境内再保险公司从前述境内19家产险公司共分入损失金额约2.49亿美元,同时向境外转分出损失金额约1.13亿美元。净自留损失金额约为1.36亿美元,占总估损金额的15.1%。
   

          (四)境外再保险接受人情况
   

         境外再保险接受人共承担毛损失金额约6.96亿美元,向境内产险公司转分出损失金额0.72亿美元后,净自留损失金额约为6.24亿美元,占总估损金额的69.3%。
   

        总体来看,在海力士中国火灾赔案9亿美元的估损金额中,约2.76亿美元的损失由境内保险公司承担,占总估损金额的30.7%,其中9.1%由5家共保公司承担,41.7%由另外14家产险公司承担,49.2%由6家再保公司承担;约6.24亿美元的损失由境外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约占总估损金额的69.3%。(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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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几点思考
   

        (一)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标的价值和保险风险日益增加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标的价值不断提高,单一标的的保险风险也随之增加。海力士中国单笔赔案造成的损失金额约为55亿元人民币,约占我国企业财产险2012年保费收入(约360亿元人民币)的15%。该赔案突破了国内保险市场对单一标的最大可能损失的经验认知,充分说明此类大型商业风险项目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可能会对涉案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产险市场带来冲击。
   

        (二)再保险分散风险、提供专业服务的作用充分发挥
   

        海力士中国火灾赔案9亿美元的估损金额中,5家共保公司的净自留损失仅占总估损金额的2.8%,其余97.2%的损失由境内外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一方面,再保险作为保险行业的稳定器,能够有效分散市场风险。此次赔案正是由于充分的再保险安排,才能由众多再保险人共同分担9亿美元的巨额赔款,并及时预赔部分现金,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极大减轻了5家共保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另一方面,再保险接受人深度介入赔案后续处理工作,9家主要再保险人与5家共保公司组成理赔小组,在查勘、定损、残值处理、理赔等环节为直保公司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从而确保理赔工作顺利开展。
   

         (三)直保公司不宜过多参与再保险分入业务
   

        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可以增加业务参与机会,了解市场信息,平衡业务风险。然而,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多数直保公司尤其是小公司、新公司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较弱,在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利益驱动下,对直保业务的风险管理较为粗放,更谈不上对分入风险有较强的识别和管理能力。直保公司过多参与分入业务,可能导致风险在直保公司层面滞留,加剧公司财务波动性,打乱正常分保链条。此外,多数情况下,直保公司接受的分入业务还可以自动进入其再保险合约,加剧了再保险安排的复杂程度,也不利于再保对直保反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本案为例,有14家产险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分入该项目,不仅自留了较大风险,而且导致风险在不同公司间反复转移,整体再保险安排十分复杂。
   

         (四)我国保险专业机构和人才相对短缺
   

        在该赔案的后续处理过程中,保险公估公司、施救公司、理算公司等均由外资专业机构担任。同时,由于该项目生产工艺和设备专业性较强,经共保公司同意,公估人另外聘请了来自美国、韩国、香港等地的多位专业人士,协助查勘定损。而境内专业机构却未能发挥明显作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保险专业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监管
   

         对于大型商业风险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建议尽快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将项目风险与资本紧密挂钩,通过资本成本对公司的承保决策进行有效约束;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遏制保险公司通过压低费率、随意扩大保险责任等不正当手段抢夺业务,避免由于不理性竞争导致大型商业风险项目承保条件的持续恶化。
   

         (二)深入研究培育和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
   

         整体上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原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不匹配,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依赖程度仍然较高。建议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鼓励新设中资再保险主体,促进再保险市场与原保险市场协调发展,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在承保能力供给、专业技术输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直保市场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再保险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三)加强对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监管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监管,在承保能力投放、风险评估与分散、责任累积管理、业务数据分析以及分入保费预估、赔案处理、账单结算、分入业务准备金计提等方面,要求直保公司依法合规操作。同时,建议结合直保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因素,对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引导直保公司建立严格的风险选择标准,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四)积极培育发展保险服务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从某种程度上看,是否拥有一定数量的成熟保险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是衡量一个保险市场发达程度的标准之一。因此,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议积极支持和鼓励包括公估公司、施救公司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专业服务机快速发展,引进培养专业保险人才,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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