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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局要求微型自保公司补充信息披露

2016/11/15

Author:管理员

        11月9日美国税务局要求微型自保公司提供更多信息以判定此类公司是否可做为避税主体。之前,美国税务局曾将在美国税法831(b)选择条款下成立的自保公司,列入12大税收欺诈名单之一。


        自保公司在美国税法831(b)选择项下仅对投资收益纳税,承保收入无需缴税。自保公司年最低保费要求之前为120万美元,2017年提高至220万美元。适用于831(b)选择条款项下的自保公司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受规模限制无法成立传统的保险公司,甚至有些富有个人也选择这种方式避税。


        在最新的通知中,美国税务局提及831(b)下的自保公司可能用于逃税目的,但也表示,目前缺乏足够的信息区分自保公司和其他第三关联方交易的避税交易。通知提及,将调查831(b)项下自保公司的各种交易并要求其在2017年1月30日前上报有关各类交易如何满足规定的说明。


        目前,美国税务局仍视831(b)下的自保公司为合法机构,上述通知不影响以承保风险为目的自保公司,收集上述信息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滥用避税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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