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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应运而生的自保公司

2014/11/12

Author:管理员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自保公司市场需求巨大,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设立自保公司实现全球化的风险管理。但目前在我国设立自保公司、发展自保业务仍然面临较多的束缚,业内人士呼吁给自保公司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所谓自保公司,即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特点

自保公司与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比较,具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是能降低保险成本。因为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市场推广、宣传、运营开支等一些行政费用,而自保公司在大型企业内部,管理费用较低,就相同保障范围的保险而言,保险费会更低。从行业水平来看,跨国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率在40%-45%之间,而通过自保公司投保费率一般不超过10%,有的甚至低于2%,成本差距巨大,从而降低了保险成本。设立自保公司,既可以节约保费、税费,还可以通过计提准备金来进行资金运作,为母公司增加投资收益。

二是能提高风险管控。自保公司作为大型企业的中心点,具有本行业专业化的风险管理经验,可通过损失控制、安全指引、风险分布等手段,来控制、协调、简化大型企业的风险管理,使保险、再保险的安排更加切合其整体的需要,成为其进行系统风险管理的平台,有利于进行全球保险统筹安排。

三是能量身定制投保。对某些风险,尤其是特定专业领域,要么由于一般的保险公司无该类险种,不能直接在保险市场上投保;要么需付出高昂的保险费。但自保公司可更灵活地设置适销对路的新险种,可以承保一些普通商业保险难以承保的风险,还可根据母公司的保险需要量身打造,直接对号入座投保,更有针对性。

四是能与国际接轨。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与国际企业开展合作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按照惯例,国际企业要求合作企业有相应的保险安排,如果中国企业购买商业保险往往面临市场供应缺乏或者成本高企的限制,而通过自保公司安排保险不仅能节约成本,也容易得到国际公司的认可。

但自保公司也有它的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一是难以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反馈和资源共享,不能及时、免费获得现成的损失记录、产品缺陷和改进建议等第一手资料;二是不能通过自保转嫁未知风险,不可避免因发生巨灾而破产,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三是自保公司难以行使代位追偿权和代理保户从事诉讼事务。代位追偿和法律诉讼,既牵涉到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又不可避免或减少涉法诉讼方面的纠缠;四是我国不少企业对自保公司的认识有偏差,往往把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当成盈利手段,而忽视了自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功能。

现状

在当前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加快、海外扩张加速的背景下,说起自保公司,很多国人还觉得很陌生。从全球范围看,设立自保公司已经成为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是国际增速快。有数据显示,全球自保公司从2006年的4951家增长至2013年的6342家,每年大约增长200家左右。目前,全球自保公司承保的年保费超过了500亿美元,拥有资本1500亿美元。麦当劳、宝马汽车、英国石油、沃达丰、花旗银行、香港地铁有限公司等都已经设立了自保公司。在自保公司最发达的美国,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拥有自保公司的占90%,英国200家最大公司中设立自保公司的也占到了80%。

二是国内发展慢。目前我国自保公司数量少,一共仅有3家单一自保公司(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公司),1家行业自保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从我国的情况看,自保市场需求巨大,但目前在我国设立自保公司、发展自保业务仍然面临较多的束缚,业内人士呼吁给自保公司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是国内门槛高。在我国设立自保公司面临较多的限制。目前注册地在我国大陆的唯一一家自保公司--中国石油自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亿元。而在百慕大注册自保公司仅需要12万美元,在开曼群岛注册自保公司仅需要10万美元,成本差距巨大。

对策

不言而喻,自保的行业大都是质量较高、赔付较少的黄金客户,在暂不能实现差异化的条款、费率情况下,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最直接、表面性的影响是丢掉了市场,丧失了业务,减少了保费,造成业务波动,增加经营风险,降低承保利润,影响偿付能力。对此,应引起各商业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多措并举,直面应对。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随着风险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和普及,大型企业进行风险自留或搞自保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而且是一种发展趋势,会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和业务收入造成一定的冲击。我们应理性认识,正确面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到“堤内损失堤外补”,尽量把保险的“蛋糕”做大做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减少由自保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是保险产品要创新。要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和对保险的需求,及时开发、设计和推出针对性强、量体裁衣的保险产品,为客户度身定做,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求。

三是服务质量要提升。客户是上帝,保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虽说企业要追求效益最大化,但是效益的来源就是广大客户,而社会需求的满足是检验保险公司一切工作的标准。只有得到社会的认同,才能促进保险经营效益的提高。

坚持树立正确的业务发展观,把业务增长点放在抓大不放小的大市场上;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把宣传着重点放在产品和条款告知上;调整保险展业策略,把工作制高点放在提高服务质量上;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把服务中心点放在保险理赔和防灾防损工作上。

四是保险监管要严格。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自保公司市场需求巨大,在这种形势下,自保公司的监管门槛也会逐步降低,以鼓励企业走出去,通过设立真正的自保公司实现全球化的风险管理。自保公司由于只经营母公司保险业务,外界对内部业务了解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更需要发挥好外部监管作用。

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自保公司申请、开业、监管的具体办法,为大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提供了法规依据。设立自保公司,将其进行规范管理,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也是国务院2006年23号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对此,保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践行“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把“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贯穿于保险监管各个环节,确保保险市场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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