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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集团成立自保公司的战略意义

2017/10/03

Author:管理员

        2016年12月18日,中远海运集团宣布成立自保公司筹备组,经2个多月的筹备,于2017年2月17日正式宣布成立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远海运自保公司)。这是国内第七家自保公司,也是国内航运领域首家自保公司。

         自保公司是指由非保险公司的大型企业自有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对其母公司或者其相关联公司的风险进行承保或者再保险。据史料记载,第一家商业性保险公司(凤凰保险公司)成立于18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费雷德里克(Frederic Reiss)提出自保概念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许多大型企业纷纷成立自保公司,自保公司开始进入飞速发展时期。举世震惊的“911”事件更使得国际保险市场费率大涨,吸引资本市场资金涌入保险市场,自保公司以每年500多家的速度递增。截至2005年底,全球已有自保公司多家,总投资额已超过亿美元,总保费收入260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80%组建了自保公司。

        在全球航运企业中,最早成立自保公司的是日本商船三井(1991年);其后有日本邮船(1998年);马士基集团于2012年成立自保公司,注册资金为万美元。

        中远海运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由母公司中远海运集团单独出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该自保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

        目前国内自保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2013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2014年以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3家石油及化工国有大型企业相继成立自保公司。
        对于大型航运企业来说,在航运业不景气长达8年之久的情形下,成立专业自保公司通常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全球著名的航运企业纷纷成立自保公司。

        1 成立自保公司的战略意义

        1.1 节约成本

        商业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用较高,其保费收入中除了纯保费外还收取保险附加费。这种保险附加费中除了分保费用外,极大部分为其经营、管理、营销诸方面的费用,而成立自保公司就能节约这些费用。此外,航运企业在商业保险市场上购买船壳险或其他的财产险后再为客户(货主)购买货损货差险时,常常还需承担不合理的保险费率。

        专业自保公司被保险人就是母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其中包括货代公司长期服务的货主),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态、经营状况、安全管理水平、周边环境等都更为了解,因此不存在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与航运企业及其客户(货主)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为航运企业量身定做一个最合理的保险费率,降低保险成本。这种量身定做的自保费率中,还节约了一笔以往需要支付给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的数字可观的佣金。

        据马士基集团统计,通过其自保公司投保可节约保险成本1/3,使得马士基集团能以优惠低价运费吸引货主。这样既能增加货源,提高船舶装载率,又能降低保险成本支出,从而使马士基集团在航运困境年代仍保持盈利。

        1.2 扩大保险范围,规避航运风险

        自保公司能够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量身定做保险方案,合理分担经营和管理风险。

        个别商业保险公司对航运企业的船舶只承保全损险,不承保正常的船舶险;也有的商业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航运企业船舶险提出高达保额20%~30%的免赔额,或在保单中列明除外责任以减轻船舶出险后的理赔责任。

        再如:商业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事故只愿负3/4赔偿责任;不愿承保航运企业所属船员的工伤、派遣和遣返费用以及私人物品及财产损失;不愿承担包括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人员伤亡赔偿,残骸货物打捞、油污清除等费用,货损货差及相关额外费用,集装箱箱体损坏和灭失等26种由船舶所有人责任引起的费用。

        以上各种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航运风险,自保公司都可以酌情给予统筹且合理地解决,以分散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中远海运重工、中远海运港口、中远海运物流)的经营和管理风险。

        1.3 减轻税负

        以往,有些大型船舶企业为了解决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担的船舶风险(例如1/4碰撞责任保险赔偿,非全损情形下各种碰撞、触礁、搁浅引起的损失,免赔额内的赔偿和除外责任风险)的赔偿,通常自己设立赔偿基金来应对。但是,这种赔偿基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又不能列入企业成本,因此大大增加了税负。

        专业自保公司可将这笔费用作为一种企业风险自留的特殊形式,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不仅可以将已决赔款和费用计入成本,还能够在报告赔款中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

        百慕大作为全球最大的自保公司注册中心,有比较成熟的金融监管体制和优惠政策,设立一家专业的自保公司一般只需要数周时间。自保公司还可以在离岸(例如百慕大等地)注册地点享受对承保准备金的税收优惠待遇。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在百慕大注册的自保公司门槛较低,一般最低资本金仅为几十万美元,远低于商业保险公司动辄数千万甚至数亿美元的资本金要求。

        本次中远海运自保公司注册登记在浦东自贸区内,将享受一定的政策和税赋优惠,直接降低了企业税负。

        1.4 更宽泛的保障和优质的服务

        商业保险公司只针对自认为可保航运风险提供保障,而对特殊风险的承保唯恐避之不及或蓄意提高免赔额致使船舶所有人无法承受。这就常常背离了船舶所有人的保险初衷。专业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突破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的限制,以化解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风险为己任,推出最合适的个性化产品(往往对风险较大、商业保险不愿承保的项目,保额较高、期限较长)或者将不同种类风险进行组合。这就使得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风险管控更灵活。

        自保公司可以通过条款形式控制母公司所存在的风险,还可以为母公司量身定做一些保险险种和修订保险条款,使母公司得到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1.5 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当事故发生后,自保公司可充分发挥母公司航运、航海顶尖人才优势,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合理清算理赔数额和厘清保险事故责任分担,无需通过保险公估公司即可得到高质量专业保险公估报告,还免去了相关费用的支出。母公司可将这些事故教训汇编成册,作为航运、航海一线人员的培训教材,有利于母公司人才培养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自保公司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母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得到赔付以及权利最大限度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促进风险管理的全方位发展,从而提升母公司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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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保公司面对的挑战和机遇

        商业保险公司最大的优势是按照大数法则,将某一被保险人发生的风险赔偿分摊到所有投保人(即所有在商业保险公司名下的被保险人)身上。商业保险公司有比较完善的分保系统为后盾,在遇到巨额理赔时,则由其分保人共同分担理赔资金压力。因此,在成立自保公司时,面对挑战应注意做到:

        (1)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加强员工的职业素养安全理念培训,全员、全过程、全面实施安全质量管理,提升经营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水平。

        (2)做好再保险布局,将风险分散到全球,并聘请全球最好的公司经理人如MARSH(达信)来管理自保公司业务,提高人才素质,使自保公司的软实力以较快的速度与国际水平接轨。

        (3)母公司在自保公司初创时期,经过认真测算给予自保公司较为充足的资本金。

        自保公司在充分分析风险容忍度基础上确定风险自留资金,认真做好分保是第一要务。正确确定自保公司风险自留资金,降低自保公司整体资金风险。

        所谓自保公司风险容忍度是指在任何一个财务年度内,母公司所能承受的最大预算外的财务损失。以中远海运集团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为样本数据,分析中远海运自保公司风险容忍度的具体步骤如下:

        (1)通常企业风险自留资金不应超过税后利润的1.25倍。基于财务报告,建议风险自留资金上限应设置为万元。

        (2)通过营运资本、净资产、总资产、总收入和预期收益等5个财务关键数据,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建议风险自留资金上限应设置为29亿元。

        (3)通过7种损失情景下的敏感性分析,为避免风险自留资金对股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产生明显影响,建议风险自留资金上限为万元。

        基于上述分析,中远海运自保公司应将年度风险自留资金上限保持在万元为妥。该风险资金能应对母公司所面临的常见类型风险,其余风险可通过再保险分保到全世界著名的银行和保险集团。

        除此以外,中远海运自保公司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航运企业风险偏好是否只有船舶及其污染等事故;自留更多的风险以及风险波动性的相应增减是否符合中远海运集团的风险偏好。

        (2)针对自留更多的风险是否有任何限制,或者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

        (3)当风险自留资金耗尽时,是以母公司营收或利润来弥补,还是采取某种融资方式;损失如何在集团内部分摊。

        3 航运企业的自保公司与船东互保协会及商业保险公司的不同点

        (1)船东互保协会是由众多船舶所有人参与的组织,委托协会管理保险金投资运作、案例处置和理赔。单一船舶所有人(被保险人)无法独力控制互保协会,仅享有对特定事项的表决权。

        (2)互保协会成员仅缴纳会费,无须交纳保险费。协会经理部门按每个财务年度确定预付保费的多少和是否追加保费。预付保费在保险年度开始时一次交付,初入会的成员根据船舶总吨、船龄、船型、技术状况、营运特点、险别、历年保险赔付情况商定,保险期为1年。追加保险费在保险年度决算完毕后,根据董事会决定分一次或几次交付。

        (3)自保公司投资人是其母公司及兄弟公司。母公司对自保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但从本质上来说,自保公司是按商业保险公司的模式、程序、流程要求成立的,性质上是属于特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4)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区别在于,提供保险服务的对象不同,自保公司服務对象是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及其特定的客户。

        4 结 语

        在当前错综复杂的航运市场中,中远海运集团在金融保险领域的创新是十分必要的。寻求创新恰恰是突破险阻的开始。哪里有变化,哪里就有机遇。中远海运集团应抓住机遇,进军新的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和进步,驶向新的航程!
(作者:雷海,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专家组成员,上海科协咨询中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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