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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准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及应对

2017/09/01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9)在内容上实现了持续全面趋同。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而言,收取保费后购进并持有各种金融工具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其经营中不可或缺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对保险业影响较大。

        一、新准则变化概况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有以下关键变化:

        一是确定金融资产分类时较老准则有更明确的路径,更好操作且富逻辑性。

        二是不再评估持有至到期的能力,并将以前被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统一分类为AC。

        三是在老准则下,非交易性的权益工具一般不能分类为FVPL,而新准则规定都要分类为FVPL,除非企业指定分类为FVOCI,且这种指定只能在初始确认时进行,指定后不得撤销。

        四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在老准则下按照成本计量,按新准则只能采用估值技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五是只有为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才能将金融资产指定为FVPL,取消了企业采用特殊管理模式时也能指定的情形。

        六是老准则规定只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一定情况下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在新准则下,除被指定为FVOCI的权益工具以及为消除或减少会计错配而被指定为FVPL的金融资产不能参与重分类外,其他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改变时都被允许重分类(具体重分类别还要看其现金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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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金融资产分类流程

        (二)金融工具减值的变化

        在减值模型方面。老准则多模型的减值方法使得同质的金融资产仅仅因为分类不同而得到不同的减值结果。如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务工具,其减值以公允价值波动为依据,而其他被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同类债务工具却采用现金流折现方式,两者结果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当该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实际没有出售而持有到期满时,先前采用公允价值波动为基础的减值方式就很不适当。在新准则减值要求下,所有须考虑减值的金融资产,都采用同一种减值模型,即对未来现金流减少额的概率加权金额进行折现,而且都可以转回。

        减值时点方面。新的减值要求拓宽了在计量减值时须考虑的信息范围,即企业需要考虑类似金融工具的历史信用损失数据、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合理且有依据的预测。可见,新的减值方法更具前瞻性,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反应更敏感。

        对自身信用风险减值方面。对于企业发行的被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因自身风险变化造成的公允价值下降,除非会形成会计错配,新准则规定都要记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得记入损益。这种做法改变了老准则下发行方自身信用下降,债券公允价值下降时,反而要确认利得这样违反常理的现象。

        (三)混合合同分拆的变化

       新准则依据主合同的不同类型将混合合同的计量分为两类情况:一是主合同属于新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混合合同,不再进行分拆;二是主合同为其他类型的,沿用老准则的分拆标准。这种做法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遵循成本。

        二、对保险业的影响预估

        (一)金融资产分类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如前所述,保险公司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转为FVOCI或FVPL,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这将引起公司资产规模以及净利润的波动。同时,由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其公允价值计量须采用较复杂的估值技术,公司的计量难度和成本将不可避免地增加。

        其次,由于将非交易类权益工具指定为FVOCI后不可撤销,故不能在处置时将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结转至损益,从而影响净利润。同时,不能结转至损益意味着相关投资收益不能形成留存收益进而供公司分配现金股利,对公司的股利政策会造成影响(虽然上市险企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使投资者通过股价上扬来间接获益,但广大非上市公司则没有替代方法)。因此,预计会有一部分公司将原先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的权益投资改为按照FVPL计量,这将加大公司净利润的波动。

       最后,新准则的金融资产重分类规定较以前更宽松,客观上也给了一些公司调节利润的空间,预计一些公司对金融工具投资会采取更为“灵活”的分类管理方式。

        (二)减值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统一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提减值,会使保险公司损失准备确认提前,而概率加权的计算方法也会使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与以前相比有较大不同,这些因素会导致利润在当前以及以后各期的重新分配。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经济将中长期处于“L底”,企业去杠杆化不断推进,打破刚性兑付的预期不断加强,预计信用风险将不断释放。因此,采用新准则后,保险公司计提的损失准备将比按老准则计提的更多,利润相应也会降低。

        其次,减值方法的转换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正如IASB的分析,企业大部分成本发生在两种减值方式的转换过程中。新的减值模型要求对当前系统作出重大改造,要把管理信用风险的相关信息整合进会计流程,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培训和测试,这对于持有大量固定收益类等需考虑计提减值的金融工具的保险公司而言,将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

        最后,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保险公司的风险信息处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当前在国内“资产荒”背景下,险资为减少国内资产配置压力和信用风险增大带来的影响,不断加大境外资产配置。而保险资金进行境外金融工具投资时,为满足该减值方法的要求,需要收集和评估当地乃至更大范围的宏观经济、法律环境、政治风险、文化背景等信息。

        (三)混合合同核算变化带来的影响

        由于嵌入衍生工具后,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将跟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其现金流量特征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再满足仅包括本金及利息。故保险公司持有的主合同属于IFRS9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混合合同,将整体以FVPL或FVOCI来计量,因此,以整体计量在大幅降低财务核算难度的同时,将加大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和损益的波动。

        三、监管建议

        (一)督促行业积极适应新准则

        监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多方面多角度测算相关影响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一是做好对财务等相关岗位的培训,传递新准则的思维方法。

        二是提前筹划改造业务及财务系统,调整业务操作流程。

        三是注意数据的挖掘和积累。

        四是测算新准则对报表和偿付能力的影响。

        (二)关注公司经营行为的变化

        监管部门应预测并密切关注新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动向,以实施靶向监管。

        一是关注资金运用的变化。

        二是关注利润操纵行为。

        三是关注监管指标的调整。

        (三)评估对“偿二代”监管的影响

        一是由于保险公司持有的未上市股权采用估值技术以公允价值作为认可价值,应关注其估值的准确性以及公允价值变化将给偿付能力充足率带来的波动。

        二是主合同为新准则规范的债务工具的部分混合合同,在老准则时是将嵌入衍生工具分拆按照“权益价格风险”计量最低资本,主合同按照“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计量最低资本。新准则实施后不再分拆,混合合同将整体以“权益价格风险”计量最低资本。计量方法的改变使得同一类型金融资产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同。

        三是债务类工具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提减值,使得认可价值较老准则下会有所降低,相应“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利差风险最低资本”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的要求也会降低。

        摘自《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6期

        作者:王景泉,注册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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