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自保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自保公司筹建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设立申请书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 拟设立自保公司的名称;2.拟设立自保公司的组织形式;3.注册资本;4.住所(营业场所);5.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6.经营区域;7.业务范围;8.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特征、保险需求、已投保业务规模、设立自保公司的目的、运作模式、管理架构、外包服务等有关情况的说明;9.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 | 筹建方案 | |
4 | 筹备负责人材料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2.投资人关于认可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5 | 公司章程草案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 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 |
6 |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
7 | 投资人有关材料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5.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一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与自保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6.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7.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8.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9.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
8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2、自保公司开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开业申请书 | 应当载明:1.公司名称;2.公司住所(营业场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5.股权结构;6.经营区域;7.业务范围;8.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名单。 |
2 | 创立大会决议 | |
3 | 公司章程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
4 | 验资报告 | |
5 | 发展规划 | 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战略目标;2.业务发展;3.机构发展;4.偿付能力管理;5.资本管理;6.风险管理;7.基础管理;8.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
6 | 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 |
7 | 公司组织机构 | |
8 | 资产托管协议 | |
9 |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 |
10 | 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 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
11 |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
12 |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
13 | 投资人有关材料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投资人最近1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1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3.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4.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与自保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5.投资人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6.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
1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3、自保公司合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合并申请书 | 应当载明:1.公司名称;2.公司住所(营业场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5.股权结构;6.经营区域;7.业务范围等;8.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名单。 |
2 | 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 |
3 | 合并协议 | |
4 | 合并整体方案 | 包括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安排、债权债务安排、资产分配和资产处分计划、业务范围调整说明、分支机构整合方案、现任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员工安置计划。 |
5 | 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 自保公司合并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相关营业额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向我会提交申请时报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说明。 |
6 |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 |
7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4、自保公司变更股东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申请变更股东的请示 | |
2 | 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供。并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 | |
3 | 股权转让协议 | |
4 | 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 | |
5 | 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若未完成年度审计,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一般股东变更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6 | 受让方为新增投资人的有关材料 |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5.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一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与自保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6.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7.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8.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9.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
7 | 涉及自保公司收购的有关材料 | 1.收购申请书;2.收购整体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交易结构、实施步骤、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后续安排;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说明,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主管机构同意其转让或投资的证明材料、公开挂牌转让的证明材料;4.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收购的情况;5.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6.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7.采取受让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8.采取认购增发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9.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8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5、自保公司更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申请变更名称的请示 | |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3 |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 |
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6、自保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 | |
2 | 申请人签订的购买或租赁新营业场所的协议 | |
3 |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 |
4 | 新营业场所符合办公条件的情况报告 | |
5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7、自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 | |
2 |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
3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 | |
4 | 报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 |
5 | 验资报告 | |
6 | 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 |
7 | 参与增资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5.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一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6.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7.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8.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9.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
9 | 涉及自保公司收购的有关材料 | 1.收购申请书;2.收购整体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交易结构、实施步骤、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后续安排;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说明,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主管机构同意其转让或投资的证明材料、公开挂牌转让的证明材料;4.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收购的情况;5.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6.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7.采取受让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8.采取认购增发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9.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0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8、自保公司调整业务范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 | |
2 | 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 |
3 | 变更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 |
4 | 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 | |
5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9、自保公司分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分立申请书 | |
2 |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分立决议 | |
3 |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4 | 财产分割方案 | |
5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10、自保公司解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解散申请书 | |
2 |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解散决议 | |
3 | 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 |
4 | 清算程序 | |
5 | 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 |
6 | 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 |
7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2.信函接收:中国保监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 编:100033
3.系统接收: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监管专网在线服务大厅(仅适用于部分许可事项,具体请参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各许可事项的“办事流程”查询)
网 址:www.circ.gov.cn
四、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提出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审批时限
(一)自保公司筹建,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自保公司开业,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自保公司合并,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自保公司变更事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五)自保公司分立,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六)自保公司解散,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七)相互保险组织筹建,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八)相互保险组织开业,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六、参考文件
(一)自保公司筹建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5、《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6、《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
7、《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
8、《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二)自保公司开业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5、《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6、《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
7、《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
8、《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9、《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三)自保公司合并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四)自保公司变更股东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3、《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自保公司变更名称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自保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3、《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第三条第八项;
(七)自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3、《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5、《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八)自保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自保公司分立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自保公司解散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三款 第九十三条;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来源:中国保监会